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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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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商标法令。1950年8月28日政务院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共6章34条,1950年9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又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的主要特点是,该条例以保护“工商业专用商标的专用权”为其宗旨;该条例采用了自愿注册原则,凡注册的就予以保护,不注册的不予保护;在注册商标申请中采用了先申请原则;在注册前后均实行异议制,即对审查的商标和已注册的商标,他人均可提出异议;对于已申请注册或已核准注册的商标允许转让和继承;对于商标注册方面的种种欺骗行为要依法惩处。该条例第五条还规定,“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订立商约之国家的商民,如需专用商标时,得在订立条约的规定范围内,依本条例申请注册。”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对外国人的商标采取有条件的保护原则。由于该条例采用自愿注册的原则,很多国营企业对商标注册不大重视,致使一些国营企业使用的商标被私营企业抢先注册。于是1953年国家提出,凡是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使用商标未注册的,应积极动员其申请注册,以免私营企业以其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抢先注册。1954年3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颁布了《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要求一切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和私营大中型企业,使用商标必须先行注册,一些小企业的商标也要在地方登记备案。对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和登记的做法,实际上是改变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中的自愿注册原则。
1956年,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在经济理论上出现了否定市场经济,把计划经济绝对化的倾向;在经济活动中,对物资分配实行计划调拨的政策,对商品流通实行统购包销的政策。因此,很多生产企业竞争意识淡化,只重视生产任务,不重视市场,不重视发挥注册商标的作用,全国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大大减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57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中央工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是,第一,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没有注册一律不得使用。这一规定,意味着商标的强制注册原则代替了自愿注册原则。第二,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该意见要求,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产品,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填报“商品质量规格表”,并经业务主管部门盖章予以证明。第三,取消了异议程序。商标经审查同意后,即予以注册、公告。该意见的实行,扭转了不重视商标注册的现象。
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共14条的《商标管理条例》,该条例公布施行之日,也同时废止了1950年8月28日政务院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4月25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和《商品分类表》。《商标管理条例》总结了我国十多年来商标管理工作的经验,其主要特点是,第一,该条例以“加强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为宗旨。这一宗旨意味着,在我国商标制度中,已把商标与商品的质量联系起来,把商标管理与商品的质量管理联系起来。通过商标管理来监督商品质量的作法是该条例的一大特点。另一方面,从其宗旨可见,条例放弃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所有人只有对商标进行注册以及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而对注册商标无任何权利可言。第二,该条例实行了全面注册制度,企业使用的商标,必须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第三,该条例取消了异议程序,简化了审批程序。该条例虽然力图简化商标审批程序,但事实上却使审批工作更繁琐。
十年动乱期间,商标法制受到了很大破坏,商标没有全国统一管理,造成商标使用混乱。1978年9月国家恢复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建制,由所属商标局负责,从年底开始对全国商标进行清理登记,1979年11月恢复了全国商标统一注册。截至1982年6月30日止,共有注册商标7万3千余件,其中国内商标6万3千余件,外国商标9千9百余件。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没有规定,需要加以明确;全面注册办法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加以调整;审查注册程序不够严密,需要加以完备;外国商标注册办法业已修改,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总结了我国商标制度30多年的经验教训,研究了商标工作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在立足于本国,兼顾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于1982年8月2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其主要特点是:(1)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是商标立法的出发点。该法强调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企业讲究商标信誉,发展商品生产;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完善商标注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同时将保护商标权与商标管理、商品质量监督用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体现了加强商标法制的立法目的。(2)立足于国内兼顾国际惯例是商标立法的原则。该法内容主要针对国内情况,具有较多中国特色,如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集中注册,分级管理;利用商标竞争,促进联合等。此外,该法还注意吸收外国立法经验,大量采用国际上通行做法,如商标禁用条款,注册有效期和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等。(3)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实行商标法制的重要环节。该法强调其宗旨首先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此为重心规定了商标注册、商标管理、商标侵权等各项制度。(4)实行自愿和强制相结合是商标注册制度的重大改革。该法改变以往全面注册的办法,允许商标使用人根据其意愿决定是否注册。但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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