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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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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商标法概述
美国的商标法起源于普通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更确切地说,起源于一种被称为“假冒”( passing off or palming off)的侵权行为法理论。根据“假冒理论”,商标所有人如果可以证明被告以欺骗的方式使用了其商标,使消费者对商标的来源产生了误认或混淆,则被告构成“假冒”,法院可以发布禁令。
但是,在早期的商标侵权理论中,被告的欺骗意图是侵权的必要构成要件;同时,各州的普通法对商标的保护范围局限于一“州”之地,不利于保护商标所有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利益。后来,法院逐步承认了使用他人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就是被告欺骗意图的明证,不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有欺骗意图。另外,鉴于企业界对商标联邦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美国于1870年制定了《联邦商标条例》,后被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美国现行商标法由美国国会于1946年制定的《商标法》,又被称为《兰哈姆法》。
虽然《兰哈姆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各州的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竟争法仍具有重要用。
第一,在美国商标注册分为联邦注册和州注册。其中,联邦注册又分为主簿注册和辅簿注册。两者分别被规定在美国法典U.S.C第15编第22章的第1051~1072条和第1091~1096条,其区别主要在于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不同。
第二,美国采取使用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1988年之前,美国要求绝对的使用在先原则,但于1988年修改的商标法放宽了注册商标的申请条件,允许意图适用商标先提交申请待实际使用后再注册。
第三,在美国可以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四,美国目前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巴黎公约》《商标法律条约》、《尼斯协定》、《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
二、商标的构成
(一)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美国采用商标和服务国际分类。根据美国法典第1052条第1092条,在美国凡是可以将申请人的物品和服务与其他人的物品和服务区别的任何文字、名称符号、图形或其任何组合,都可用于主簿注册;诸如标签产品外形、包装、颜色、声音标语姓氏、地理标志数字等能识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可用于辅簿注册。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
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和非冲突性才能获得注册。
在美国,以下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包含不道德、欺骗性或令人反感的内容;贬低或虚构与人(在世或去世)、机构信仰、国家象征有某种联系,或丑化这些内容;包含地理标记;包含或构成美国或州的旗帜纹章徽章或任何类似图像;在未获同意的情况下,包含或构成特定在世个人的姓名、肖像或签字,或在已过世美国总统遗孀仍在世时,包含或构成该总统的姓名、肖像或签名;包含或构成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类似的标志,或包含或构成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或商业名称相类似,并且容易引起混淆,或导致错误,或造成欺骗的标志。
三、注册商标的获得和消灭
(一)申请和注册
在美国商业中已使用或真诚地打算使用的人可以向专利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联邦注册可以分为主簿注册和辅簿注册。在主簿注册中权利人有向联邦法院就侵权起诉或向海关备案的权利;在主簿注册中,权利人不能得到法院法令保护,该注册过程没有异议程序,可以被随时撒销。但是,对于主簿注册中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以进行辅簿注册;在辅簿注册5年后可申请在主簿注册。
(二)审查
在申请文件齐备并缴纳了费用后,专利商标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30日内要求更正通知书上列明的错误信息。一般在自申请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将收到官方审查意见,对此申请人应在首次官方意见寄发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回复。
(三)公告
经过美国专利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将在其公报上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四)异议
任何人认为公告的注册商标会使其受到损害,必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商标局递交异议申请或异议延期申请。根据请求,专利商标局会授予30天的延期期限。对辅簿的商标注册不能提起异议。
(五)续展
在美国核准的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注册之日起算,期满后可以续展。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六)撤销
在商标注册后的任何时候,他人可基于下述任一理由提出撤销别人的商标注册:若发现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指称或功能描述;或已被放弃注册;或采取了欺骗手段注册的;或违反可注册商标构成要件的。
在商标注册5年内他人可于其在先使用或基于注册商标的描述性,要求撤销。
四、注册商标的使用转让、变更和许可
美国法律要求商标必须在商业中使用。其中广告不是商业使用。商标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的,视为初步放弃。
在美国,注册商标使用中加注注册标记非常重要在侵权诉讼中如权利人没有加注注册标记除非侵权人在获知侵权后仍继续侵权,否则不能获得赔偿。
转让商标应去专利商标局备案,审理中的商标也可以转让。同时,商标应同该商标所代表的商誉一并转让,转让时应具备由转让人签署的委托书和转让协议。
变更注册人名称的应向专利商标局备案。
在美国,商标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并不需备案。
五侵权与救济
(一)权利人的救济途径
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寄发警告信,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对一切商标法诉讼,权利人可向美国地方法院起诉,并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外的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和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上诉。权利人应出具所受损失情况的证据,交由法院裁定。权利人还可以要求法院发布“临时禁令”,禁止被告在诉讼期间继续使用所争议的商标。
权利人应尽量向法院提供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属于明知模仿标志是企图引起混淆,或引起误认,或欺骗而故犯的证据否则其无权得到损害赔偿。
(二)被控侵权人的抗辩途径
被控侵权人在收到侵权警告书后,可以不予答复,迫使其向法院提交诉讼或放弃权利要求;或者向法院起诉。
在法院诉讼时被控侵权人可以针对权利人的请求提出如下抗辩:
商标注册以欺骗方式取得;或该商标已被放弃或被指控的商标不是作为商标使用的,而是对商品和服务的一般正当描述;或被控商标是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公告前而注册和使用的;或该商标的使用属于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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