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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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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国商标法概述
法国于1803年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1857年法国制定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为世界最早的全国性的商标法。该法施行了107年,直至1964年才作了大幅度修改,重新公布为以注册原则为内容的现行商标法《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共5章39条。以后虽经1975年和1978年两次修改,但基本内容并无变动。
1991年,法国按照《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号指令》的要求全面修改了其商标法加大了对假冒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了商标异议制度等内容。1992年,法国制定《知识产权法典》,其第7卷第1编规定了《制造、商业及服务商标》,至今已历经多次修改。
法国商标法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均可申请注册。除违反公共秩序及公共道德的标记。
第二,驰名商标受到特殊保护,即使其尚未注册,仍可成为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障碍。但是在发生侵权纠纷时,驰名商标所有人必须履行注册手续,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
第四,法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有关协定书》以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
二、商标的构成
(一)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在法国商标是用于区别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可以用图形或文字表示的标记。
根据规定,下列标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词、词组姓氏、地名、笔名、字母数字、缩略词等各种形式的名词;声音、音乐剧等音响标记;图画、标签、图章、边纹、浮雕、全息照片、徽标、合成图片等图形标记;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或者表示服务特征的各种外形;颜色的排列、组合或者色调。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
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包括以下方面:常用名称的标记或名称;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如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期;或仅因商品的性质或功能要求的外形而构成的标记;或赋予商品实际价值的标记等。
不具有合法性的标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包括以下方面: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法律禁止使用的标记;欺骗公众的标记。
侵犯在先权利的标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这些在先权利包括在先注册的商标或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存在混淆公众意识危险的公司名称;存在混淆公众意识危险的全国范围内著名的厂商名称或招牌;受保护的以产地命名的产品名称;著作权;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权;第三人的人身权,特别是其姓氏笔名或肖像权;地方行政单位的名称、形象或声誉。
二、商标的取得与消灭
(一)申请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否使用过均可提交注册商标的申请。
注册申请可以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提交至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也可以经申请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商法院提交。
但是在法国既没有住所也没有营业机构的外国人,只能委托当地代理人向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附上必要的图样。
(二)公告和异议
假如商标申请必须满足的条件业已具备,商标申请未予驳回的,则应予以公告。自注册申请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的商标所有人或享有优先权的商标所有人,或在先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向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对注册商标的申请提出异议。
如果法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个月满后的6个月内没有对异议作出正式裁定,则该异议视为不成立。
(三)期服和续展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提交之日起开始计算,并可以无限期续展。
(四)撤销和无效
如果商标的申请是以对第三人权利的欺诈手段或以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协议的不正当方式取得的,认为对该争议中的商标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撒销该商标。提出撤销商标的请求期限为自该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3年,但恶意申请的不受3年时间的限制;商标所有人无正当理由,连续5年没有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任何当事人均可向法院要求撤销其商标。
检察院可依职权对前述的不具有商标构成要素的、不具备显著性的以及不具有合法性的注册商标提起无效之诉;在先权利所有人可以对侵犯自己在先权利的商标提起无效之诉。无效之诉由司法判决形式宜告无效。
四、侵权与救济
下列行为构成商标的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复制、使用或粘贴以及使用一个复制的商标,即使这种使用加注了“配方”、“方式”、“系统”、“模仿”“类型”等字样仍属侵权;
(2)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对已经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规范外形进行删除或改变;
(3)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复制、使用或粘贴以及使用一个复制的商标,并足以在公众头脑中造成混淆的;
(4)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仿造注册商标,并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仿造商标,并足以在公众头脑中造成混淆的;
(5)擅自将一个享有声誉的商标,或一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所保护的驰名商标使用在与该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而这种使用致使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对上述侵权行为,相关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侵权诉讼的时效为3年。权利人可向地区法院院长提出发布临时禁令的请求禁止被告进行侵权行为,并可依据该禁令对侵权商品以及制造这些商品的侵权工具进行扣押。对该扣押,法院可要求权利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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