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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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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不同出处的一种标志,而企业名称则是区别不同市场的主体标志。应当指出,商标与企业名称有着紧密的联系,有的企业把企业名称的特取部分作为商标注册。有的企业在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后,将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特取部分登记使用。这样更便于企业的宣传和知识产权保护。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情况主要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其他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特取部分使用,或者将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中的特权部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引起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滑。之所以形成这一局面,主要是因为企业名称是分地区登记的,不同行政区划在冠以不同地域名称后可以拥有相同的企业名称。在2001年中秋节前南京冠生园发生的陈年馅月饼的事件中,人们有趣地发现,全国各地竟有那么多以“冠生园”为名的食品企业,在享受了昔日的“一荣俱荣”之后,而今却都落得个“一损俱损”的结果,就是由于企业分地区登记的原因造成的。而商标是由商标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注册的,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只能由一个注册人独占性地拥有,因此,商标具有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功能;更由于现代化的全方位的信息传播方式,可以使企业的商标迅速驰誉天下,因此,有些企业就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特取部分使用。例如:“花都影碟机”事件中,广东省花都市多家企业把他人知名商标,如“新科”、“厦新”、“步步高”、“金正”、“先科”、“万利达”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特取部分使用,在市场上造成了严重的混淆,给商标注册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利用他人知名离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并且在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可能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可以由登记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具体来说,对于认为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向有关工商管理机关提起企业名称争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具体处理机关为核准该企业企业名称的工商管理机关。在工商管理机关受理后六个月内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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