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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备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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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商标使用许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如下行政处理:
(1)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报送商标局备案,或者未报送当事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许可人的注册商标。
(2)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并可报请商标局撤销许可人的注册商标。
(3)被许可人生产的使用被许可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4)许可他人使用人用药品或烟草制品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应当已经获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烟草行业主管部门的生产或经营批准。否则,与该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不予备案,其生产的药品或烟草制品也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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