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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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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分类表》又称《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是划分商品类别和进行商标注册管理的重要依据。由于商品和服务种类繁多,为了便于办理商标注册,有必要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制定《商品分类表》,以便利于商标的检索和注册的管理。将所有商品及服务根据商品的原料、用途、性能、制造方式或服务性质等条件分成若干类,称为商品分类,按照归类方式划分的商标注册使用表,简称商品分类表。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需要按照商品及服务类别提出;商标局的查询检索系统也是按照商品和服务类别设立的;《商标公告》按照类别编排。
我国于1988年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该分类来自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因签定于法国南部城市尼斯而得名。该协定签定于1957年6月15日,1961年4月8日生效。我国于1994年8月9日加入了尼斯联盟。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八版。第八版修改分为新项目、删除的项目、改变或移类的项目、类别标题及注释和前言的改变、调整第42类5部分内容。与以往几次修改不同的是,商品、服务分类将由现在的42大类增加到45大类。新增加的三个类是以原第42类为基础设立的。45个类别中,商品分为34个类,服务项目分为11个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不只是尼斯联盟成员国可以采用,非尼斯联盟成员国也可以使用该分类表,所不同的是,尼斯联盟成员国可以参与分类的修订,而非成员国则无权参与。目前全世界使用尼斯分类的国家已达百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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