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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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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这是关于商标异议程序的规定。
(一)依照该条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这里所讲的异议,是指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审定的商标无效。这实际上是对商标局准备在三个月期满后给予注册商标的否定。提出异议的,可能是商标利害关系人,其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同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审定公告在先的商标相同、近似,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利益,要求商标局撤销这…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异议人也可能是第三者,如法人、团体和个人,认为审定公告的商标本身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的禁用条款,向商标局提出意见要求撤销。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在于将商标审查工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但也不能长时间搁置不予以注册发证。因此,《商标法》规定了三个月的期限,这一期限属于法定期限,超过这一法定期限,商标局不再受理异议。
(二)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提出异议的理由等。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后,应将副本寄交被异议人,并限期进行答辨。在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的,视为弃权,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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