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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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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责任问题规定在《商标法》的第七条中,即“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与原商标法的规定相比较,这一条咯有修改。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中的“监督商品质量”删去。
(一)商标使用人对其使用的商品质量负责
商标是一种能够将某一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作为商标,最基本的作用就是用以区分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提供者。也可以说是区分谁是应当对这一商品或者服务负责的主体。消费者凭倩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之中进行选择,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选择的标准是商品的性能和质量,或者服务的内容和质量,而并非是商品的制造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区分的,从表商上看是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实质上是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质量。商标是标示某种商品或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志。因此,同一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应当是一样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的使用人应当对其商标项下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不能有的质量好,有的质量不好,或者某一批商品的质量好,另一批商品的质量不好,更不能以次充好或者粗制濫造,坑害消费者。如果商标使用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不负责任,不维护自已所使用的商标的信誉,到头来坑害的一定是其自己。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职责
商标法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商品质量的责任的规定是直接、明确和强制的,这一特点充分体现在本条的规定中:1.直接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有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职责。这里的责任主体是十分明确的,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这项职责是应当和必须履行的,不是任意性的。通过商标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是和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之也是我国商标立法的宗旨。
这一条将原法律规定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有“监督商品质量”的内容删去,是因为在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商标管理的作用主要在于止假冒,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通过商标管理来直接监督商品质量比较难以操作,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此条中的这一内容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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