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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荷卢商标联想理论与淡化理论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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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比荷卢联想理论同美国的淡化理论加以比较,可以看到两者一方面存在着令人惊讶的相似性,另一方面又具有明显的差异。
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1)比荷卢联想理论实际上是将混淆与淡化棵合在了一起的混合理论。通过以联想为标准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保护范围既包括了蔡止混淆,又包括了制止淡化。禁止混淆的目的是保护商标的区分功能,而制止淡化则是为了防止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被削弱。(2)虽然比荷卢联想理论并没有明确提出弱化和玷污的概念,然而根据法院对13A(2)的解释,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了商标排他性和独特性的丧失,以及通过不恰当的联想而使商标的吸引力下降,这与美国淡化理论中的弱化及玷污的概念非常类似。(3)比荷卢商标法第13条没有明确提出商标显著性及声誉的要求。不过;法院在判例中认为,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程度在援用13条A(1)提供保护时非常重要但商标的声誉并非该条款提供保护的前提。法院在适用13条A(2)时认为,商标的声誉和显著性均属于暗示性的条件。
联想理论和淡化理论的区别是:(1)联想理论虽然包含了淡化的因素但并没有将淡化作为单独的商标保护理论提出,而是将它和混淆理论一起混合在侵权条款之中。而在美国淡化是独立于混淆的单独诉因,二者在兰海姆法中由不同的条款规定,各自有其适用条件和免责事由。(2)美国的联邦淡化保护只提供给极少数的全国驰名商标,对保护对象的条件要求甚高。根据联想理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只要构成了联想式近似,即可认定侵权,而请求保护商标的声誉或知名度与侵权认定无关;只有在非类似商品上的侵权认定需要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声誉问题。(3)比荷卢法院根据联想理论认定侵权的非商标使用行为通常并不是美国淡化理论所禁止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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