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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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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1982年8月23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3月1日起实施。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商标法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扩大了商标保护范围,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现行《商标法》制定颁布后,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商标的所有权人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商标法》实施的近二十年中,商标工作取得显著的成绩,主要体现在:第一,商标申请量和注册量大幅度增长。到1999年,全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达1091228件。商标年申请量达170715件。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也达到了11212件,商标申请量位居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第八位。我国已进入世界十大商标注册国行列。第二,加强了商标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商标法制建设。现在全国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近70005的商标管理队伍。在商标法制建设方面,除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形成了由商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构成的比较完善的商标法律体系。第三,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由行政核转制发展为以代理制为主。为完善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实现行政职能与服务职能的分离,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1993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行商标代理制,并制定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对商标代理组织及其业务实行规范化管理。截至1999年底,我国已有商标代理组织136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商标代理服务体系。据统计,1999年通过代理组织代理的商标申请量约占申请量的73%多。第四,企业的商标意识增强,产生了一批驰名商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商标法律知识的宜传与普及,企业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参与竞争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并积极争创驰名商标,出现了一批像“同仁堂”、“海尔”、“长虹”等享誉国内外的商标,促进了民族工业的发展。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使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到目前为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依法认定了196件驰名商标。第五,加强了商标执法工作,有效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加强商标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通过商标专项治理等活动,有效地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查处了一大批侵犯我国驰名商标和外国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切实保护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我国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良好国际形象。第六,积极参与商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了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的地位。从1980年起,我国先后加入商标领域的国际组织或条约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尼斯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等。由于我国积极开展商标领域的国际交往,加入商标领域的国际组织或条约,保持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提高了我国在商标领域的国际地位。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商标保护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方面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问题是:第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问题。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的自然人和企业都可以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而对国内申请人规定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即自然人不能申请商标注册,形成对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应当与著作权、专利权一样,允许自然人拥有,将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扩大到自然人,从法理上和实践上都是必要的。第二,关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驰名商标问题。我国从1993年开始保护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法对此未作规定。实践证明,规定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有利于保护我国的传统产品,巴黎公约也要求对集体商标给予保护;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中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实践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并且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在商标法中规定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第三,关于行政执法手段力度不够的问题。商标法中虽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但没有规定具体措施,致使一些商标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处理,商标法应当具体规定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惩处措施。第四,关于对商标权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商标法虽然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赔偿原则,但对商标权人因此支出的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更全面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商标法应当完善侵权赔偿制度,使商标权人能够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此外,关于注册商标的无效问题,关于制止他人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问题,以及与国际条约有关规定相衔接问题等,都需要在商标法中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现行《商标法》实施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经国务院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审议中,许多常委委员认为,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商标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常委会初步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草案经修改后提交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二审。二次审议后,法律委员会又在10月中旬召开会议,就法律草案逐条研究了常委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在10月下旬提交九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三审。商标法修改案草案经过三次审议修改后于10月27日通过。
这次修改《商标法》主要涉及的内容有:一、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及相关含义作了具体规定;二、对商标的构成要素作了更全面、具体的规定;三、规定禁止以官方标志、检验印记作为注册商标;四、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五、规定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商标;六、对注册商标申请的优先权作了规定;七、规定了司法审查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容;八、对商标侵权赔偿的范围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九、对商标的行政管理和临时措施等作了规定。
修改前的《商标法》共有八章四十三条,修改后的《商标法》为八章六十四条。修改后的《商标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商标保护制度,将对体护商标专用权,促使商标所有权人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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