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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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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含义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
第一,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也就是说,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异,信誉可靠消费者认知程度很高,因此消费者非常信赖该产品,从而乐意购买此类商品。至于驰名商标究竟应当在多大空间内为公众所熟知方为驰名,各国的学说和立法规定并不一致。在我国,有学者认为,“在地域辽阔的我国只要该商标表彰的商品在合理的行销区域内,如在一个省、在全国、在国际范围内为交易者或普通消费者所熟知,都应认为该商标是信誉达到驰名的驰名商标。当然,驰名的程度在层次上是有所不同的”。驰名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尽管驰名商标也需要具有显著性这些特点,但其更重要的特点体现在其“驰名”上。
第二,商标的“驰名”问题,应当被理解为一种事实状态。也就是说,商标是否驰名并不取决于商标主管机关的认定,而是取决于该商标是否“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商标“驰名”的事实状态应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某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驰名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它就永远是一个驰名商标。因此,我们不应当对商标赋予永久驰名的称号,而应根据其使用的事实来确定其是否驰名。
第三,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并无意义,只有当它与其他商标发生冲突时才有意义。《巴黎公约》第6条之2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都是在其他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冲突的情况下适用的。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以防被用做发生冲突的商标、企业标志和域名,其效力至少应自该商标在该成员国中驰名之时起”。也就是说,只有在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存在冲突的情况下讨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才有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体现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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