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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隐性及协助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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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向假冒行为
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从《商标法》的规定来看,反向假冒行为一般包括三个要件或特征: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即擅自更换其商标;二是行为人将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重新投入市场;三是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这种行为侵害的对象一般是质量好、市场信誉度较高的商品。
反向假冒行为不仅违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妨害商标注册人依法行使权利,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同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妨碍了原商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的份额,亦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
2.隐性侵权行为
有时,行为人为了规避法律和打击,其行为对象不直接针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但其为的实施容易导致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行为人企图借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通过不直接针对他人注册商标的手段来混淆商品出处,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获取非法利益,这种“借光”、“搭便车”的行为显然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此类行为主要包括:(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这里“误导”、“误认”并不要求实际产生误导和误认的结果,只要足以误导公众或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即可。
3.协助侵权行为
行为人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其行为间接地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品的流通,仓储、运输邮寄等条件是必要的中间环节,为他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虽然不发生直接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为侵权商品的流通提供便利条件,在客观上使得商标侵权行为得以顺利实施,其行为间接地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利,因而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此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为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仍然为之提供便利条件,如果行为人不知情或者因过失而不知道,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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