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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并没有占用他人的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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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并没有占用他人的劳动成果,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否定论者认为,原商标权人的劳动成果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商品和商誉,相应地对劳动成果的占用就表现为对商品和商誉的占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虽然对原商标权人的商品采取了去除或更换原商标的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在购买该商品时支付了与最终消费者同样的对价,因而成为了该商品的合法所有人,所以他有权处置属于自己的商品因此说,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并没有占用原商标权人的商品。同时,行为人在转售之前,已经将原商标权人的商标予以更换或去除,消费者在购买时并不知道原商标权人的存在,又怎能谈得上对其商誉构成侵害。所以,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既没有侵占他人的商品,也没有侵害他人的商誉,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在这一理由上,否定论者是立足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并没有占用他人的劳动成果”而展开论述的。针对这一提法,笔者认为,否定论者对商品、商标与商誉三者之间关系以及劳动成果的内容存在理解上的偏差。
商标是商誉的载体。人们对某一商品产生好的印象,首先是记住附于该商品上的商标,当人们再次购买或向别人推荐时所提及的也主要是该商品的商标。因此说,商标对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商誉至关重要。同时,商誉又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一个企业开发新产品优化管理以保证产品质量等都需要付出大量的成本,从而建立企业良好的商誉。因此,不应从狭义上认为劳动成果只包括商品与商誉,而应该从广义上理解劳动成果,其还应包括与商品及商誉有紧密内在联系的商标。在商誉产生的过程中,必须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一个信息传递的渠道,这一渠道便是附在商品上的商标。如果这一渠道被他人所切断,企业的信誉便无法建立,将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在未经原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撤换或去除原商标,其目的就是利用他人的商品来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通过他人的商品在公众中为自己羸得商誉。因此,其主观上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本来属于原商标权人的消费者转而去购买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的商品,从而造成原商标权人的经济损失。
所以,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在自己没有付出劳动的情况下,剥夺了原商标权人通过自身劳动而创立的商业信誉,并且占用了商标权人通过正当竞争所占有市场的劳动成果,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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