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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评审申请书首页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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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评审申请书“首页”内容
当事人应采用A4规格的纸张制作商标评审书件。各类商标评审申请书均有“首页”与“正式文本”两部分,其中“首页”部分的有关内容都要输入商标注册与管理计算机系统。因此,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首页”背后的“填写须知”的要求逐项认真填写、核对,以确保有关内容无误。比如在“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的“首页”,如果把申请复审商标的申请号填写错误,那么在商标注册与管理计算机系统内会被连接成其他商标信息如果是涉及国际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务必在“国际注册号”前加上大写英文字母“G”,否则在国际注册号为6位或者7位的情况下,不加“G”会被认为是国内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号。再如,在评审申请“首页”的“同时/曾在哪些类别对相同商标提出评审申请”项下,申请人应当如实注明。这样有利于在该评审申请通过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商标评审人员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予以并案处理。
关于“部分驳回”问题,有的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注册时,可能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较多,涉及所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的群组较多。申请人若只需要在其中一部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获得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则应在复审申请书中具体列明要求保留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在具体评审请求中予以特别标注,以便该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商标评审人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考虑。在评审申请“首页”中关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项,如果需要,就应当在“是”部分打勾;如果不需要则在“否”部分打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商标评审规则》第20条对如何补充证据材料的方式和提交期限都予以明确规定。申请人有在提交评审申请的同时明确声明的前提下,在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地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这样有利于申请人较为从容地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权利的行使是必须建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的,申请人没有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当然,期满后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对于证据的名称、证据来源、用来证明的事实、件数以及页码都应当标注清楚。需要保留原件的,必须在“备注”栏中声明,并提供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二、关于被请求评审商标的权利状态
在少数商标评审申请提交时,申请人对被请求评审的商标的权利状况不甚清楚。在商标评审形式审查和实质审理过程中,不时会遇到被请求评审的商标要么尚处于异议程序,要么已由争议商标注册人自行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要么就是根本未被商标局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等情况。对于上述情况,在商标评审形式审查阶段发现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商标评审实质审理阶段发现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驳回申请人的评审申请的决定。如甲公司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3款对某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形式审查阶段对某商标的权利状况进行审查,查明某商标被提异议,尚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仍未获准注册。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3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评审申请,因为申请人能否依法提出商标评审申请,首先会对其商标评审程序权利能否得到保护产生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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