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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企业的资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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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经济动态,以及企业对于商标印制的需求,为了更好地对商标印制行为进行管理,于2004年9月1号正式施行了新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根该办法的规定,对商标印制企业的资质条件、商标印制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商标印制单位的管理制度以及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设置。
商标印制企业的资格规定
根据2001年新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7条和第9条的规定,商标标识属于包装装潢印刷品,申请设立“商标标识印刷”企业或者增加“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经核准登记注册,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或者“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5条第4款的规定,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成为商标标识的印制承接单位。
依据2001年颁布的《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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