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17899096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下称诉争商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裁定(下称被诉裁定),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尚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易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在该被诉裁定中,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与申请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鲍才胜公司)所持有的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宣告诉争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