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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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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看来,商标转让全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转让合意是转让的基础,当事人向国家商标局启动转让审核程序是转让程序的重要一环,国家商标局审核或驳回是商标转让是否成功的关键环节,审核后公告是转让成功的标志,也是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权的生效条件。在此,为有利于阐明商标转让全过程,我们将商标转让程序分为转让准备阶段、转让申请阶段、转让核准阶段、转让公告阶段,详述如下。
一、转让准备阶段
商标转让合同是商标转让人将商标权或者商标申请权让渡给商标受让人而达成的协议。商标转让合同自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日成立。除非当事人有另外的约定,一般也自商标转让合同签订之日生效。《商标法》第39条明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基于以上规定可见,商标转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合同具备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商标法》第39条所规定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表明商标转让合同就属于要式合同。但也有例外的是当事人可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是口头约定,然后经商标局核准,商标局核准过程中必然需要当事人补签相关协议。
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自承诺达到之日成立,就商标转让合同而言,商标转让合同自然也应当自承诺达到时成立。商标转让合同的生效则是指商标转让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形式合法),依法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生效与否的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够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就商标转让合同而言,一般情况下,商标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立即生效,除非商标转让合同当事人针对合同生效设置其他的条件或者期限。
但是商标合同的生效并不意味着商标权的转让,如达能集团与娃哈哈公司就娃哈哈商标争议一案就是如此。合同成立并生效,但由于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和公告,商标权并未转移到受让人名下。商标权的转移与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的关系应当是,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是商标专用权转移的前提,但是反过来讲,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转移。
二、转让申请阶段
《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目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转让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的统一格式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可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索取。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则可由代理组织提供。
商标代理组织中的商标代理人对商标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商标业务较为精通,能比较准确地理解委托人和商标局的意图,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发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做出准确的修改,使转让注册申请的审查得以顺利进行。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是委托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为办理,还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如果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通邮状况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若不具备上述条件,最好还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中国申请转让注册应当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商标局在对商标转让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往往要给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如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内容做一定修改并回复。这些文件一般通过邮局邮寄,鉴于我国部分地区的邮递通道不是很畅通,加之有些申请人地址发生变动,商标局发出的文件申请人收不到的现象屡有发生,影响了转让注册的进程,一般情况下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为妥。
办理商标转让申请须向商标局提交以下文件:(1)《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及受让人的印章;(2)由受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转让委托书》;(3)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按规定交纳商标转让申请等费用(商标转让规费:100):(5)如果委托专业机构申请还需交纳部分费用(由委托机构收取)。
三、转让核准阶段
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15日内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自确立申请日起3~4个月可以收到转让《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需跟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标注的日期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
四、转让公告阶段
商标公告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代表国家发行的定期法定刊物,是国家工商总局对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许可、撤销等内容向社会公布的专业性公告。商标公告的主要作用在于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刊登公告事项并使之产生法律效力。商标公告的主要种类有初步审定公告、注册公告、转让公告、注销公告等。总之,商标公告是有关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的公开的行政通知,是商标工作中的一个法定程序。
商标局审查核准后发布公告并由代理人向转让商标受让人发送《商标注册证》。直接办理注册转让的申请:商标局审查核准后发布公告。转让注册受让人应在接到《转让注册通知书》后3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应携带:(1)领取《转让注册通知书》的介绍信;(2)受让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4)领取《转让注册通知书》;(5)受让人名义变更的需附送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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