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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与不浪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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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斯认为,“知识产权的许多制度既没有体现,也不需要不浪费条件”。版权、专利,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显然属于休斯在这里所指的制度。然而,商标保护与不浪费条件的关系并非如此。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只有外部化之后才具有价值。换言之,商标不仅只有通过使用才能获得保护,而且,商标保护也应当通过使用来维持。商标一旦停止使用就将丧失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再继续对它提供保护就会造成浪费。商标保护制度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浪费,或者至少将这种浪费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对商标所有人提出了使用的要求。这不仅体现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中,也为《 Trips协议》所承认。
对于未注册商标而言,一旦商标所有人停止其商标在商业中的使用,就可能丧失商标保护。当然,根据美国法院判例,即使未注册商标已停止使用,但如果其品牌商誉在市场上有一段时间的残存,则该商标的所有人在该残存时间内依然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至于注册商标,在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中都明确规定了使用要求。例如,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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