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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遭驳回多个核心商标已被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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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腾讯新闻
中国裁判文书网在10月22日发布的一则判决显示,美团点评运营主体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为了争夺“榛果”商标,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一审遭遇败诉。

10月12日,已经运营两年多的 “美团榛果民宿”突然更名为“美团民宿”。对于更名原因,美团民宿负责人冯威赫表示,目前市场上对于美团榛果民宿主要存在三种品牌认知,分别为“美团民宿”、“榛果民宿”以及“美团榛果民宿”,将名字简化为“美团民宿”,有利于统一用户认知,扩大品牌知名度。

除了冯威赫公布的原因,美团榛果更名或还有其他隐情。11月15日,雷达财经查询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在10月22日发布的一则判决显示,美团点评运营主体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快科技”)为了争夺“榛果”商标,将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告上法庭,一审遭遇败诉。

此外,三快公司为了争夺“榛果”商标,还曾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国家商标评审委”)告上法庭,也以败诉收尾。

除了“榛果“商标,美团系多个核心商标被第三方注册。值得一提的是,美团运营主体公司三快科技申请注册“三快”商标,多个细分商标类别被驳回。

美团争夺“榛果”商标连遭失败

雷达财经梳理发现,美团“榛果”商标,主要用于旗下的民宿业务。

2017年4月,美团正式宣布切入住宿分享经济,旗下住宿分享平台榛果民宿app正式上线。 榛果民宿首批房源覆盖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以及杭州、成都等重要热门旅游城市。

截至今年10月12日,榛果民宿在短短2年半内,已拥有超过15万名活跃房东、72万套在线房源,遍布全国350余个城市,跻身行业头部。

在飞速发展的同时,榛果民宿却面临没有商标的尴尬。

雷达财经注意到,美团首次申请“榛果”商标时间为2017年4月1日,申请类别为第9类,范围涵盖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 眼镜; 电池; 计算机外围设备; 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导航仪器; 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 销售终端机(POS机)。

原国家商标评审委认为,鉴于美团申请的商标与深圳鼎盛和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拥有的“榛果 HAZEL”商标存在重合,最终发布了《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美团认为,诉争商标“榛果”经使用不会与已注册商标产生混淆误认。为此,美团将原国家商标评审委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原国家商标评审委重新作出决定。

2018年11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案中,已注册“榛果”相关商标权利人并未参与诉讼,美团的证据均为单方证据,且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美团的此项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美团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美团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9年5月31日,北京高院作出判决,认定美团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美团还对“榛果”商标41类进行了争夺。

雷达财经查询发现,2018年1月23日,美团申请“榛果”标识。指定使用服务:第41类“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书籍出版,摄影,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视节目(不可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国家知识产权局因“榛果”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对美团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为此,美团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10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该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商标“榛果”与已注册的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的中文文字部分“榛果”相同,故法案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美团申请的“榛果”商标进行驳回,并无不妥。最终,法院驳回美团诉讼请求。判决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

在法院判决两个多月后,美团榛果民宿宣布品牌升级,更名为“美团民宿"。

“三快”商标争夺遭遇失败

“榛果”商标并非孤例。美团运营主体三快科技争夺“三快”商标也遭遇败诉。

2015年1月12日,三快科技申请注册商标“三快”,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包括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人事管理咨询。

不过,2014年10月14日,杭州百乐粘胶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三快健康食坊”,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

原国家商标评审委鉴于已存在“三快健康食坊”商标,驳回了三快科技的一些细分类别申请。

为此,三快科技将原国家商标评审委告上法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汉字构成,由于在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档案中明确记载权利人对“健康食坊”部分放弃专用权,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三快”,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同,未形成实质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将两者相区分,易导致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三快公司在提供相关服务时使用了诉争商标,更不能证明相关服务已与诉争商标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避免消费者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误认。

法院表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述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三快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快科技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判决原国家商标评审委重新作出决定。最终,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快科技并不甘心失败,向原国家商标评审委请求认定”三快健康食坊”商 标无效。被拒后,三快科技再度将原国家商标评审委告上法庭。

三快科技称,公司于2007年已经成立,“三快”作为其企业字号,一直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三快健康食坊”商标的申请侵犯了三快科技的在先商号权,应当予以无效认定;三快科技对“三快”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原告的在先使用具有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国家商标评审委 重新做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三快科技提交的证据主要体现其经营的“美团网”知名度,并无证据显示其将“三快”作为商标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进行使用并在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段“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法院判决驳回三快科技的诉讼请求。

三快科技提起上诉,被北京高院驳回。

“美团”商标曾发生纠纷

美团旗下的“西瓜旅行”也未能成功注册商标。2015年9月15日,三快科技申请注册“西瓜旅行”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第39类):船舶经纪;贮藏;潜水服出租;商品包装;运输;车库出租;运输工具(车辆)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旅行陪伴;旅行预订。

而北京东方亿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3年,申请注册了“西瓜小镇WATERMELONTOWN”商标。美团“西瓜旅行”商标申请被原国家商标评审委驳回。

随后,美团将原国家商标评审委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西瓜旅行”,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旅行”识别性较弱,故诉争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为“西瓜”。引证商标为“西瓜小镇WATERMELONTOWN”,其中“小镇”识别性较弱,故其主要识别中文为“西瓜”。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主要识别中文均为“西瓜”,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认为,原国家商标评审委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正当、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三快科技的诉讼请求。

雷达财经查询发现,“美团”商标也曾遭遇尴尬。

2016年,北京美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美团旅行公司”)成立,该公司原名北京懿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13日进行了更名。

美团旅行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内国际的旅游业务,而三快公司的美团也同样有旅行方面的业务。

三快科技认为:美团旅行公司未经许可,将“美团”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使用,并将“北京美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名称进行经营和宣传,侵害了三快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同时也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此,三快科技进行了起诉,要求对方更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美团旅行公司辩称:三快公司注册的第10971133号商标是中英文组合体,美团旅行公司没有使用英文部分,也未突出“美团”二字,不侵害三快公司的注册商标权;美团旅行公司经营的是旅游业务,三快公司经营的是餐饮业务,二者不具有竞争关系。美团公司使用“美团”作为企业字号系因美团公司主要经营美国旅行团业务,该企业名称经工商行政机关合法注册,使用规范,没有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团公司于2016年更名时,应当对2013年已注册登记的并具有较大市场知名度的涉案商标进行合理避让,但美团旅行公司却直接将涉案商标中主要的、具有识别性的“美团”作为企业字号予以登记并在旅游服务上使用,利用涉案商标的影响力开展经营活动,势必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令美团旅行公司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美团”字样,通过登报方式消除影响,并赔偿三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02000元。

美团旅行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2018年11月,一家名为“澳洲美团”的中文团购网站上线,其运营方“澳缤纷”(AUSFUN MEDIA PTY LTD)同时在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申请了“美团”图形商标。

对此,三快科技选择购买赎回,目前已与澳缤纷完成商标转让登记。此外,三快科技还在澳大利亚申请注册了“美团点评”和“美团”商标。

值得一提的是,雷达财经以“三快科技+商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出现122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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