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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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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角色商品化的法律保护问题,我国法学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予以关注,提出了“版权衍生权说”“无形财产权说”“新型知识产权说等多种观点。如今,学术界对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是否需要单独立法的问题仍存在争议。李欣博等认为现有法律能够依照各自的法律机制对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予以不同角度的保护,对于法律体系中的不足可以通过适当的完善与补充来适应现阶段的纠纷解决。例如在《著作权法》中引入商品化权概念对法律中“作品”“复制”等相关概念进行扩大解释;在《商标法》中建立针对动漫产业中的角色及其要素的防御性商标制度等。严梅香等许多国内学者却认为,虽然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与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存在着交叉部分,但由于其特殊性,不能简单地归类于两者中的任一范畴。在我国现阶段动漫产业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现有法律框架的保护弊端和法律适用的混乱已无法忽视,应当建立一种独立的专门制度,提供更加周延充分的保护。本文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关注角色商品化的符号特性以及我国的立法走向,旨在基于符号学的分析,探讨动漫角色的符号价值与商业价值的合理保护路径。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发展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产生是伴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角色符号要素被广泛商用而演变出来。动漫作品中的角色被抽离出原本的影视或出版领域,授权于第三方从事其他商品的促销与推广活动。在这过程中,角色形象作为声誉代表和吸引注意力的载体,能够对商品起到标识与包装的正向作用,在产业链的拓展中产生良好的公众效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对角色商品化权进行如下界定:对于角色的主要个性特征进行改编或二次利用,通过将该形象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使得预期的消费者因为对该形象的熟悉和认同而购买该商品或服务。
动漫形象的角色商品化最初起源于美国。上世纪三十年代,美国迪斯尼公司设立了动画形象再利用部门,负责授权许可商品生产者对角色的二次开发,这一举措为迪斯尼公司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益与宣传效果。六十年代,日本引入角色商品化概念,形成了以角色为核系统化的产业链生产模式。漫画家先在漫画刊物上创作连载,待动漫角色获得社会认知与公众认可后,开始改编成游戏、电影、舞台剧等多种媒体形式,并进一步利用角色元素开发玩偶、服装、模型展等各类衍生产品和活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当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角色商品化权。德国将动漫角色近一步抽象为动漫人格,保护由其内部元素和外部元素组合形成的动漫风格。比利时对动漫角色的保护则更为细致,不单单对角色本身进行保护,另外还保护它的生活周边环境及配件。韩国虽然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角色商品化权,但在很多案件的处理中都应用形象权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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