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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具社会性与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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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
关于权利主体的认定,将本着有利于制药产业发展以及有利于国民健康权实现的原则,既关注制药产业的发展又关注国民健康权的实现。
(二)药品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
1.专利保护
专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通行的,最适合保护各种技术创新的制度,这一制度应该逐步成为保护药品知识产权的最主要形式。其发展趋势为:①克服药品专利申请标准的机械、程序化倾向,制定适用于各种药品的,更具社会性的专利技术表达标准;②克服专利侵权认定的化合物测定标准,制定适用于传统药物的专利侵权认定标准。
2.商标保护
商标保护的目的是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药品生产厂家可以通过其药品注册商标保护市场独占权,为其带来巨大收益;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和厂家信誉,正确地选择使用安全有效的药品。其发展趋势为:①增加驰名商标的社会效果要求,使其真正成为商誉代表;②对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制定量化标准,保证药材的真正“道地”。
3.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在著作权方面,药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创新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用著作权保护对传统医药的收集整理;②用著作权保护对传统药物信息数据库的建立;③用著作权保护传统药物理念的传承、发展,保护传统医药的合法利益。
(三)药品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
如今通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赋予的权利是一种排他性的市场垄断权,通过排除他人对知识产权客体的商业化利用,使权利人的付出得以补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制度对激励创新行之有效,但是并不能完全包容传统医药的特点。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建议,将增加诸如方剂提供权、创新药品来源补偿权、研制及生产特殊药品补偿权、获得创新基金权等权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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