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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知识产权犯罪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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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知识产权犯罪
单位犯《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对于此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规定单位侵犯知识产权也可构成犯罪,即法人犯罪。
(2)处罚方式: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刑事处罚;对直接负责的其他责任人员以刑事处罚。
(3)知识产权犯罪为非自诉案件。
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犯罪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犯罪,《刑法》规定了6项,包括:
(1)损害他人商誉罪(《刑法》第221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刑法》第286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4)删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刑法》第286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5)制传计算机病毒罪(《刑法》第286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6)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犯罪(《刑法》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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