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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简要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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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民法典》,第一次肯定了商标权应与其他财产权同样受到保护。在这前后的1803年与1809年,法国还先后颁布了两个《备案商标保护法令》。后一个法令再次申明了商标权与其他有形财产权的相同地位。这是最早的保护商标权的成文法。
1857年,法国又颁布了一部更系统的商标保护法《商标权法》,首次确立了全面注册的商标保护制度。继法国之后,英国于1862年颁布了成文商标法(但仍不是注册商标法,英国的第一部注册商标法颁布于1875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
我国从宋代就已出现商标,例如当时山东济南的刘家针铺就以白兔作为商品的标志,在针的包装纸上用铜版印有白兔的图形和“兔儿为记”的字样,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的和较为完整的商标。尽管我国商标出现较早,但由于长期处于封建社会之中,商品经济不发达,故商标未被广泛地采用,也没有法律予以保护。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为了保护其本国人的商标权,强迫清政府订立商标法规。最早的有关商标的法规是清光绪29年,清政府制定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这是一部半殖民地性质的法规。这个章程因当时种种原因未能在全国施行。之后的北洋政府时期、国民党统治时期颁布过一系列商标法规。
新中国的商标法开始萌芽于解放区。建国后第一部商标法规是1950年7月由政务院制定并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随着形势发展的不同需要又分别于1954年公布《未注册商标暂行管理办法》,1963年 颁布《商 标 管 理 条例》及实施细则。十年动乱期间,商标法制受到了很大破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商标的作用,普遍要求对商标专用权给予充分的保护。同时外国(地区)企业也非常重视本企业产品的商标专用权在中国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商 标 法》(以 下 简 称《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 起施 行。1983年 国务 院 又 颁 发 了 实 施 细 则 并 于1988年作了第一次修订。从此我国商标法制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1992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商标日益被企业重视,而且市场上假冒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日益增多。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维护市场秩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于1993年7月1日起实施。并于1993年7月15日由国务院批准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第二次修订。
为了适应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我国《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内容。虽然这次修改是局部的、适应性的,但仍有较大的变化,《商标法》原有43条,修改后增加到64条,删除1条,新增22条,另有17个条款的内容被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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