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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依申请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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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申请
如果权利人发现有侵犯其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请求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如果有关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权利人也可以向进出境地的海关举报。
1.申请书内容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第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第三,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第四,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第五,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2.未备案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应提交的资料
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随附以下文件、证据:
第一,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第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著作权登记部门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和经著作权登记部门认证的作品照片。申请人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提交可以证明申请人为著作权人的作品样品以及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签发的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超过1年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备案的,还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3.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条例》规定,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
所谓“证明侵权事项明显存在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第一,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第二,有关货物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有关专利。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担保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受理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条例》第13条的规定,并依照《条例》第14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条例》第13条的规定,或者未依照《条例》第14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条例》第13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依照《条例》第14条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
根据《条例》第17条的规定,权利人和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四)反担保放行
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
反担保放行是指《条例》第19条规定的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在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情况。适用反担保的情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只限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
2.只有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反担保放行。所以,申请反担保之前应当首先按照规定向海关提出书面异议并附送相关证据。
3.应当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金。
收发货人提出的反担保放行货物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后并立即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人就有关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海关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复印件,海关将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有关判决或者裁定的通知处理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权利人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的,海关应当退还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金。
(五)权利人的其他权利
根据《条例》第2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商标法》《著作权法》或者《专利法》的规定,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海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
(六)扣留货物的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1.海关依照《条例》第15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2.海关依照《条例》第16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3.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
4.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5.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七)合理开支的负担
海关依照《条例》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支付有关费用的,海关可以从其向海关提供的担保金中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有关担保责任。
侵权嫌疑货物被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支付的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计入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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