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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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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必要性
多年来,国内实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存在难度,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另外,我国对侵权的处理周期较长与展会的短暂性特点相冲突。因此,长期以来,侵权问题一直是展会的“雷区”。
随着会展业的发展,会展经济的繁荣,随之产生了许多相关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会展知识产权问题。会展中时有发生冒充、假冒、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欺骗了广大消费者,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影响名优产品声誉,扰乱会展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会展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主要是展会侵权和展品侵权问题。
1.展会主题侵权
展会主题侵权是指一个新创的展会取得成功之后,随之其他会展组织者对该展会进行克隆翻版,举办同一主题的展会,展会的目标定位、主要内容、市场对象和展会题目极为相似甚至完全一致。展会组织者原创的品牌展会遭受侵权后,当其举办下一届该品牌展会时,会展效果必然受其他冒牌侵权的同类型展会的干扰影响。展会侵权显然已成为该原创品牌展会工作的法律障碍。
2.展品侵权
在国内外的各类展览会上时常会出现参展商侵权、损害他人产品专利的行为。如将他人已申请专利的产品改头换面,炮制仿制品参展予以展示,或者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被当场投诉。展品是参展商传递信息、观众获取信息的信息源,展品侵权问题即意味着展会信息交流的信息源出现信息是否真实的问题,对展会信息交流造成重大障碍。
(二)我国展会知识产权法规制定的进程
1995年9月1日,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关于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主办单位应指派熟悉商标法规、规章的人员参与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商标管理工作,严禁参展企业将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或商标归属不清的展品带入展销。”各参展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
2004年12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等有关负责人齐聚河南郑州,对《展览会期间专利保护办法》草案进行了广泛讨论。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充分考虑各地知识产权局的建议,并在条件成熟时颁布实施《展览会期间专利保护办法》。
2006年1月10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第1号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并很快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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