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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内容的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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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著作人身权有四种: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1.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将作品公之于众”通常是指将作品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即公开的对象不限于作者的亲属、朋友或同事等特定的人;作者应采取口述、表演、出版等方式使公众感知到作品的内容。发表权通常由作者行使,特殊情形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则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标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内容包括: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署真名或假名,以及署名的顺序等。任何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作品的署名方式,作者也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如果作品以署名方式发表,其他人以改编、翻译、广播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均应说明作者的身份。署名权因为与作者人身紧密联系,因此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得放弃;同时,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署名权永久性受到保护。
3.修改权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所谓修改,通常是指作者增删作品的内容,对错、漏部分进行必要的更正和补充。修改权是作者才享有的权利,只有作者才有权修改其作品,他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擅自修改。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内容完整,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反映,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内容、表现形式或艺术效果的变动,以防止作者的名誉、声望受到损害,维护作品的纯洁性。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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