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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救济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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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禁止令
法院禁止令是指商标专用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已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我国《商标法》第65条对此作了规定,具体措施包括人民法院依申请发布临时禁令、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及诉前证据保全等。这一规定符合TRIPs协议第50条规定的精神,即司法当局有权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防止任何延误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或证据灭失。
二、商标纠纷案件
根据2002年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②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③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⑤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⑦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⑨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⑩其他商标案件。
三、商标纠纷案件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纠纷案件的管辖如下: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②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③关于级别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④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于该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裁定,当事人对复审决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14年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商标案件的管辖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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