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知识库 > 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

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

热门标签:西安电信400电话申请 京东400电话申请 电销机器人客服热线介绍 云电销机器人价格 外呼线路接口 无人驾驶地图标注这行业有前景吗 青海点拨外呼系统线路 荥阳话务外呼系统怎么样 销售宝外呼系统联系方式
2007年3月9日,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正山茶叶公司)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936208号“金骏眉”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
初审公告后,武夷山市桐木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桐木茶叶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经审查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桐木茶叶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金骏眉”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2013年1月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2〕第53057号《关于第5936208号“金骏眉”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53057号裁定)。
该裁定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金骏眉”已成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标志;桐木茶叶公司的其他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桐木茶叶公司不服第53057号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骏眉”并非商品通用名称,桐木茶叶公司的相关理由不能成立,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程序存在不当之处,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桐木茶叶公司的诉讼请求。
桐木茶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第53057号裁定作出时,“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因此,基于第53057号裁定作出时的实际情况,应当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故判决如下:①撤销一审判决;②撤销第53057号裁定;③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标签:洛阳 那曲 六安 宁夏 威海 襄阳 内蒙古 中山

巨人网络通讯声明:本文标题《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本文关键词  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如发现本文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告之我们,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系统采集于网络,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 相关文章
  • 下面列出与本文章《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相关的同类信息!
  • 本页收集关于金骏眉通用名称商标行政纠纷案的相关信息资讯供网民参考!
  •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