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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公共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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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原则,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保持公共利益和权利人之间的平衡。公共利益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重要原则,体现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也是推动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改革的直接动因。
公共利益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密切相关。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在确定的标准范围内统一了缔约国的国内立法,从而对体现国民待遇原则的立法自主权构成限制;公共利益原则则限定了缔约国国内立法的范围,以例外规定的方式产生了对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的反限制。换言之,在缔约国知识产权立法中适用最低保护标准时,可以根据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公共利益原则,规定对知识产权限制的若干例外情形。公共利益原则是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限制两个方面体现和促进社会公众利益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的相互平衡,即是说,公共利益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利益平衡的法律观念。即当事人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实现公共利益目标。如《知识产权协定》第八条“原则”中规定:(1)成员可在其国内法律及条例的制定或修订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重要之领域中的公益,只要该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一致;(2)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限制贸易行为或消极影响的行为,只要该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一致。
二是权利限制与利用的法律制度。即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对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以保证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利用。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公共利益的目标表述为公共健康、社会发展、表现自由、公共教育等。这一目标的实现,涉及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需要通过权利的限制与利用的相关规定得以保证。当然,这种权利的限制与利用是在保护权利人利益基础上的必要限制和合理利用。如《巴黎公约》第五条关于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伯尔尼公约》第十条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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