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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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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公约方面,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CopyrightTreaty,WCT,简称《WIPO版权条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PerformancesandPhonogramsTreaty,WPPT,简称《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都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如《WIPO版权条约》在第1条“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中开宗明义:“《伯尔尼公约》第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下的复制。”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120多个国家都加入了这两个公约。
在国内法方面,除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等传统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外,还有一些专门性的条款对网络知识产权予以特殊保护。早在2001年我国第一次修改《著作权法》时,就特别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随后,又专门出台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对网络版权保护进行特殊保护。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2005年4月30日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生效。该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作出了明确界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作出了细化解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保护的主管部门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于推动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另外,《计算机信息电子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电子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电子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解释》等专门性法律法规,也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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