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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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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增加了网络服务商的风险管理成本,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并无本质不同,仅仅是改变了侵权的表现形式,因此,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仍适用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中的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仍适用民事责任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仍适用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只是在具体责任制度方面可能会有所差异,譬如,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地就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行政责任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网络侵权人的行政责任,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而言,这些行为主要包括: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三、刑事责任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侵权人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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