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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的范围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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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和手机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新的传播技术、新的商业模式所引发的网络著作权具有复杂多样性,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的平衡。
一、网络著作权的范围
原则上讲,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在网络上也同样受到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其他智力成果的要求是:
(1)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2)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二、网络著作权特点
数字化作品仍享有著作权,但是互联网的发展促使网络著作权有一些新变化。
其一,作品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且以数字形式为主要表现形式。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多以手稿、印刷品、音像作品为主要表现方式,各作品之间的界限泾渭分明。而在网络环境下,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作品可自由地实现数字化,信息可自由地实现多媒体化。如此一来,各类作品之间的分界线日趋模糊,作品与载体之间的联系逐渐淡化,作品受保护的标准也日益模糊化。
其二,作品的归属日益复杂化。传统意义上的作品,其创作人容易区分,作品的归属也比较明确。而在网络环境下,由于计算机创作手段的广泛应用,作品被分解、被改编、再创作、再传播现象非常普遍。如此一来,确定作品各部分的著作权归属变得困难。
其三,权利的内容日趋信息化。在传统著作权制度中,著作权的财产权利以复制权为核心展开,广泛涉及发行权、录制权、广播权、改编权等权利。但在网络时代,著作权的这些权利与传播技术的联系得到了极大强化,大量的信息通过“信息高速公路”进行传递,著作权的行使与技术措施的运用密不可分,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日趋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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