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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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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依《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来源合法”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质言之,对善意的销售者或使用者而言,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种“混合原则”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
因此,过错不是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时,对停止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而赔偿损失责任则按视不同情形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对同一专利侵权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这是对传统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理论的突破。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四个要件,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1)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权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经实施也不构成专利侵权。
(2)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5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3)通常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4)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
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负有证明该事实存在的义务,以促使法院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民事诉讼中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存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如《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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