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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权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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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域名权的概念
域名权是域名所有者针对域名享有的各种权利。域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是域名所有者对域名享有的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现代活动日益依赖于互联网,争夺网络中的空间市场已经成为重要的商战战略之一。域名权也因此日益受到重视。
二、域名权的性质
对于域名权的法律属性,学界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域名权是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域名权属于名称权范畴、域名权是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当然,还有人认为域名不具有权利属性。本书认为,域名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
首先,域名是一种识别性标记,域名权属于知识产权中的“识别性标记权利”,与“创作性成果权利”相对应。域名就属于识别性标记,体现了创造性劳动。质言之,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创造性劳动产生的,具有特别的含义,蕴含了创意,凝结着智力,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因此,保护域名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需要。
其次,域名具备知识产权的三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域名是网上计算机的对应地址符号,同一等级内域名具有事实上的唯一性,其合法持有人对域名在网上享有绝对的排他权,因而域名具有排他的专有性。为了制止某些域名抢注者出于投机炒卖为目的而任意囤积域名,域名注册采取续展制而非终身制,否则便会被撤销。《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域名注册后每年都要进行年检,自年检日起30日内完成年检及交费的,视为有效域名,3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暂停域名的运行,6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撤销该域名。因此域名具有时间性。在地域上,域名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以国别为限,而是以网络为限,域名只能在网络这个载体上才能发挥其特殊的商业价值和意义,在网络之外无法实现此功能,因此,域名具有地域性。
再次,域名是无形资产。域名作为企业在网络中的唯一具有识别性的标志,具有显著的区别功能。从某种程度上讲,域名代表了一个企业的形象、信誉、商品及服务质量等,与域名持有者的商业声誉紧密相连,包含了持有者丰富的文化底蕴,因而具有巨大的无形价值。
三、域名权的确认
域名权仅是企业取得的网上唯一网址的权利,不具备物质实体,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与此同时,域名权不能与特定企业或企业的有形资产相分离,企业域名一旦离开特定的企业,便成了毫无价值的代号。
域名的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域名是否违反了第三方的权利不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同时,每一个域名的注册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因此,在网络上,域名是一种相对有限的资源,它的价值将随着注册企业的增多而逐步为人们所重视。域名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企业申请注册的,办理登记手续;另一种是从受让于其他注册的企业或从抢注者手中购回的。
四、域名权侵权认定
域名权侵权主要是指域名恶意抢注引发的域名权与商标权先占权的冲突纠纷。以注册域名为手段来谋取不当利益,妨碍权利人在因特网上的合法权利,降低他人商标的商业价值,应当认定其为恶意抢注行为。
对确定域名是否恶意注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认定依据是:a.争议域名与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相同或者足以引起混淆的相似;和b.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c.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
在域名纠纷中,恶意是法院认定抢注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对恶意的具体表现概括起来为以下几个方面:(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近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注册并使用域名可能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害的表现主要有:(1)域名持有人意在出售域名,向当商标权人提出转让域名的要约时,其索要的出让价格非常高,明显具有营利性。(2)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后使得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因而使其通过网络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3)域名持有人在相应的网站上从事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导致有意同商标权人交易的用户选择域名持有人进行交易,从而剥夺商标权人本来应当有的交易机会。(4)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传播损害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而贬损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5)注册了与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的域名但不使用,属于非法抢注。
五、域名权的法律保护
国务院信息办是中国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中国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选择、授权或撤销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中国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CN域名的机构。2002年出台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为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提供了途径,建立了一种专家组负责解决相关争议的中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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