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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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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因此,研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首先要探讨计算机软件相关问题。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但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
计算机程序的文档,是指软件开发过程中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方法、测试结果以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比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之一,但计算机程序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权保护对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1991年6月4日,我国颁布了专门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政法规,即《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于2013年1月30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国际上除了将软件作为一种作品利用著作权法保护以外,还出现了其他的保护形式,比如利用专利法保护。美国是率先对计算机软件给予专利保护的国家,我国对于符合专利条件的计算机软件规定也可以申请专利。
二、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依法受到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独立创作
即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抄袭他人的、并非自己开发的软件不能获得著作权。质言之,计算机软件应具有原创性,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当然,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一项程序的功能设计往往被认为是程序的思想概念,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概念的原则,任何人可以设计具有类似功能的另一件软件作品。但是如果用了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软件构成侵权。
2.可被感知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固定在载体上作者创作思想的一种实际表达。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客观地表达出来并为人们所知悉。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未表达出来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计算机硬件中固定在存储器或磁盘、磁带等计算机外部设备上,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如纸张等。
3.逻辑合理
计算机运行过程实际上是按照预先安排不断对信息随机进行的逻辑判断智能化过程。逻辑判断功能是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功能。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毫无逻辑性的计算机软件,不能计算出正确结果,也就毫无价值。
三、著作权法不保护的计算机软件类型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因为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思想、概念等均属计算机软件基本理论的范围,是设计开发软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属于社会公有领域,不能为个人专有。因此,利用他人已有的上述方面开发自己的软件,并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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