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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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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作品受法律保护:
(1)文字作品。即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和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戏剧、曲艺作品是指演出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舞蹈作品是指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4)美术、建筑作品。即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5)摄影作品。即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即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即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弹性兜底条款,以保证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受到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世代相传,内容广泛,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故事、传说、寓言、编年史、神话、叙事诗、舞蹈、音乐、造型艺术、建筑艺术等。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大多没有明确的作者,也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其保护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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