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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地图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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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作品是反映地理现象的图形作品,包括点、线、几何图形、注记等地图符号。地图在我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电子地图作为地图作品的一种,只是改变了地图作品的载体,对作品的表达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电子地图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也同样适用于电子地图作品。
但是,独创性是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的基本属性和条件之一。地图作为科学作品,与文学、艺术作品相比,其独创性特征比较微弱。因为,科学作品通常是客观世界的真实反映,提供给创作人的创作空间相对狭窄,创作人能够发挥的独创能力也就相对有限。所以,地图的内容是由不同部分组成的,有些内容是客观内容和科学方法,例如,表现方向、距离的经纬线、标尺;表现地理、地形的基本要素;表现水平位置以及陆地、水域的颜色和通常绘法;表现城市、铁路、公路的图例;表现山脉、河流、湖泊、城市以及居民点等所在的客观位置,等等。科学作品的特性决定了其反映的内容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即其表现方法均限于唯一或者有限的几种之内,这类表达形式也不能为某个人所垄断,任何人都不可避免地以这种唯一或者有限的方式绘制地图,也使任何人就同一地区绘制的地图所反映的内容不可避免地相同或者近似。因此,凡这种由于唯一或者有限的绘制方式,或者由于受客观所致的内容而出现的相同或者近似,都是法律所允许的,换言之,也是法律所不保护的。然而,不同的人就同一地区绘制地图,在完全独立绘制的情况下,不可能绘制出完全一样的地图。不同的人就同一地区分别独立绘制出的各张地图中相同的部分可能就是著作权不保护的成分,不同的部分就是绘制人的独创所在,是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所以,对于地图中作者独创的部分则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也不能绝对地说,地图完全不受著作权保护。如果地图的绘制能反映绘制人的独创性,也应受著作权保护。根据同一地图绘制出的不同地图,由于所依据的地图是同一幅,存在相同或近似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这些相同或近似是因所依据的地图所致,这些相同或近似的部分就不是后来的绘制人的创作,后来的绘制人的创作只是其增加的部分。
总之,包括地图在内的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须具备的要件就是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对于独创性的多少与高低,法律没有程度上的要求。因此,即使在已有地图上增加很少的个人独创,也可视为具有自己的独创性。但是,通过复印、影印、放大或者缩小等复制手段复制已有地图,则无任何独创性可言。以复制手段将他人地图出版发行的,属于盗版行为。
相对于一般的地图作品而言,电子地图的独创性更强,创作人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电子地图中相关的道路信息、地物要素等都是客观存在的信息点,属于公共信息资源。但是,电子地图制作者具有合法作业资质,并购买了合法的国家地图产品。针对导航电子地图中信息的采集和注记,国家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范。电子地图制作者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体现出自己的风格和特色,因而能在地图中形成著作权。更为重要的是,电子地图相关信息的采集目前完全通过人工作业实现,不同的人对相同信息的感受并不相同,决定了不同的人对同一区域内众多信息的取舍、注记不尽相同。因此,不同人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会有自己的作业规范,依据这些规范制作的导航电子地图都有自己的特征,这些特征可以用来区分著作权的权属。所以,电子地图作品则受著作权法保护,其著作权人有权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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