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知识库 > 欧普照明股商标纠纷案判决结果

欧普照明股商标纠纷案判决结果

热门标签:济南极信防封电销卡价格 去过的地方地图标注 奥维地图标注路线的长度 江西ai语音电销机器人有效果吗 世界地图简图标注 许昌百应电销机器人联系方式 仙桃防封电销卡 美图地图标注 浙江人工外呼系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I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与引证商标Ⅱ构成。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Ⅱ核定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Ⅱ的显著部分是“OPEL”,其组成要素是5个英文字母,被异议商标为“ OPPLE及图”,其中“ OPPLE”5个字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且并无固定含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Ⅱl组成要素相同,只是最后两个字母的顺序不同,两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近似,如若并存于市场,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Ⅱ在商品来源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而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Ⅱ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作出〔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342号行政判决书(简称第1342号判决):撒销第44238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
欧普公司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欧普公司注册商标第1424486号“欧普 OPPLE及图”自2001年以来在灯、日光灯管商品上获得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和知名度,灯具与镇流器、开关等商品属于使用上的配套产品,存在密切关联;注册商标第1714252号“ OPPLE及图”早于被异议商标很久即获准注册,其与被异议商标近似,其核定商品项目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在前述商标标志极为近似的情况下,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欧普公司及其在先注册的商标联系在起。张某基于引证商标Ⅱ主张被异议商标不应核准注册,但并未提交证据说明引证商标Ⅱ的使用、知名度等情况。鉴于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异议商标与欧普公司存在联系,可以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Ⅱ不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撤销第1342号判决,维持第44238号裁定。

标签:邢台 江门 资阳 邢台 辛集 日喀则 滨州 河池

巨人网络通讯声明:本文标题《欧普照明股商标纠纷案判决结果》,本文关键词  欧普,照明,股,商标,纠纷案,;如发现本文内容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相关信息告之我们,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本站内容系统采集于网络,涉及言论、版权与本站无关。
  • 相关文章
  • 下面列出与本文章《欧普照明股商标纠纷案判决结果》相关的同类信息!
  • 本页收集关于欧普照明股商标纠纷案判决结果的相关信息资讯供网民参考!
  •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