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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稻香村商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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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315422" target="_blank">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简称“苏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第5485873号“稻香村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饼干、面包、糕点等。此前,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取得注册商标第184905号(核定商品项目第30类饼干)和第352997号(核定商品项目第30类糕点、果子面包)。
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图样与“稻香村”引证商标图样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异议,以1997年5月21日核准注册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作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项目为第30类的馅饼、饺子、年糕、粽子、元宵等。
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北京稻香村公司随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字体亦极为相近,属于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馅饼、元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关系密切,属于类似商品。苏州稻香村公司虽在饼干、糕点等商品上经受让在先取得第184905号和第352997号商标,但该商标由“稻香村”文字、“DXC”字母及图形外框组合而成,与该案被异议商标在表现形式上差异较大。北京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商标已经长期使用,并已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客观上双方不同表现形式的稻香村标识已经各自长期使用形成了各自的消费群体及市场认知,该种经长期使用而形成的市场划分及稳定的市场秩序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被异议商标由于文字表现形式与北京稻香村公司长期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更为接近,如允许其注册,将打破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增加市场及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2001]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被异议商标由于文字表现形式与受让取得的第184905号和第352997号商标在表现形式上有较大差异,而与北京稻香村公司长期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更为接近,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落入了引证商标的禁用范围;其次,客观上已经形成了苏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不同表现形式的“稻香村”商标各自拥有消费群体及市场认知的格局,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如允许被异议商标注册,将打破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增加市场及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不利于各自企业的正常发展、公平竞争以及保护相关公众的利益。为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审理认为:
北京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其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的第184905号和第352997号商标之间已经存在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被异议商标标识与第184905号和第352997号商标差异较大,反而与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引证商标非常接近,因此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不能认定为系对其在先已受让的稻香村商标声誉的延续,而是侵入到了北京稻香村公司商标的排他权范围内,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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