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啄木鸟与商评委和七好公司商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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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参照
《商标法》〔2001〕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2001第四十一条第3款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谅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第二十九条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同时参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1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杭州啄木鸟鞋业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杭州啄木鸟鞋业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啄木鸟”)2000年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颜色(啄木鸟通体为黑色,嘴的下部为绿色);指定商品是第25类的鞋、靴。该商标注册申请于2001年核准注册。
2004年,七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七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争议注册商标无效。为此,七好举出四件引证商标。引证商标I“鸟图形+ TUCANO”商标,1993年1月3日申请,1994年核准注册核定用于第25类服装商品。经续展,有效期至2014年;引证商标Ⅱ“鸟图形”商标,1999年9月13日申请,2000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用于第25类服装商品;引证商标Ⅲ“鸟图形+ TUCANO”商标,1999年10月21日申请,2001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用于第25类2501群、25092512群的领带、围巾、皮带(服装用)等商品。引证商标Ⅳ“鸟图形”商标, 1997年3月5日申请,1998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用于第18类的皮包、旅行袋、公文包等商品。
七好主张,其核定用于第25类、18类商品的注册商标“鸟图形TUCANO”及“鸟图形”等,经过实际使用,已成为世界服装知名品牌,而且曾经司法确认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属于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侵害了七好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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