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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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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保护商标权
商标法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便以保护商业标志为其主要使命。随着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提高,商标权的保护水平也不断提高。目前,人类社会已进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只有充分保护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赋予权利人利用其知识产权获得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才能充分调动社会成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知识产品,推动社会更快地发展。我国商标法开宗明义,将保护商标权人的专有权作为自己的立法宗旨。
有目共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巳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现行法律的保护水平与发展知识经济的要求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要求相比,仍有差距,特别是在权利内容和救济措施方面,还需按照充分保护的原则进一步提高。
二、促进社会发展
包括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的中心任务是保护知识产权,但是,其最终目的却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迅速和可持续发展。只有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才能调动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鼓励诚实经营,维护公平竞争,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符合社会共创利益的。但是对商业标志的不适当保护,也会妨碍公平竞争。因此,商标法必须在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以实现既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又能促进社会经济文化事业全面、迅速、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这个平衡点的选择,是商标法乃至整个的知识产权立法政策性最强、最困难的问题。
三、尊重国际惯例
如前所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正日趋国际化,今天,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要想不顾及国际公约,我行我素,足不可行。即使没有参加有关的国际公约,这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做法,也会招致许多不利后果。改革开放是我国的既定国策,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商标权保护制度,是将我国经济纳入世界经济范畴的必要条件。因此,我国的商标立法从一开始就十分注意研究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使其能够符合时代精神。同时,我国已经参加了许多重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并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尊重国际惯例,遵守公约的规定,也是我国应当承担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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