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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层面的驰名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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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最早是对美国杜邦公司的“ FREON”商标的保护。1983年6月28日,美国杜邦公司向我国商标局申请了“ FREON”(氟利昂)商标注册时,尽管当时该商标在中国几乎成为“冷却剂”商品的通用名称,但考虑到该商标自1931年起一直使用,在世界上91个国家获得注册,确属驰名商标,因此商标局同意核准其注册,并发出通知,要求有关企业将使用“氟利昂”作为商品名称的一律改称“氟制冷剂”。我国1982年的《商标法》并未规定驰名商标。
在判断驰名商标时,仅依据该商标在国外的注册情况就作出该商标是否驰名的判断,不考虑“ FREON”的对应中文含义“氟利昂”已经成为制冷行业的通用名称,也不考虑我国广大消费者是否知晓该商标,就作出是否驰名的判断,其合理性有待商榷。
在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之后,在“ PIZZA HUT”商标的驰名商标认定中,我国商标局根据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是该商标的创始人,其“ PIZZA HUT”已在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67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的事实,依据《巴黎公约》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于1987年裁定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 PIZZAHUT”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必胜客在1990年才进入中国市场,在此之前的1987年,普通消费者既没有获得贴附有“ PIZZA HUT”商标的商品,也没有广告对“ PIZZA HUT”商标进行宣传,那么如何判断在我国消费者中已经达到驰名的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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