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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商标法对维持商标专用权的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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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用商标使用取得原则的国家,商标的优先使用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质性要件;而在采用注册取得原则的国家,商标权利人也有在一定时间内连续使用商标的义务,否则构成商标专用权消灭或撤销的理由。
国外商标立法对于维持商标专用权的使用的规定
法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第714-5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5年没有在注册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商标的,其所有人丧失商标权利。丧失权利自5年期满之日起算,并且该权利之丧失具有绝对的效力。
德国现行《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49条规定,如果在某商标注册之日起的连续5年内,该商标没有如第26条所述投入使用,则应当应请求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意大利现行《商标法》第42条规定,如果商标在注册5年内未被商标所有权人或经其同意在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真正使用,或者连续5年停止使用,除非有合法理由为此种不使用提供证明,否则该商标亦应予以撤销。
日本现行《商标法》第50条规定,商标权人、专用使用权人或一般使用权人,连续3年以上均未在日本国内于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使用注册商标时,任何人均可提出复审请求,撤销该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相关之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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