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著名的SNOB香水商标案中,作为原告的法国香水公司是一家著名的跨国公司,多年来在美国之外的多个国家出售SNOB牌香水。但是原告不能在美国出售SNOB牌香水,因为被告自1951年起就获得SNOB牌香水在美国的注册。原告主张被告的交易额非常少,并且只从事将原告赶出美国市场的交易。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已经承认他对SNOB商标的注册因为没有及时更新而失效,并且原告要求被告对于SNOB商标在美国并不享有权利的要求被驳回。该案件并不同于第五巡回法院审理的 TIME OUT案件,交易是真实的,但是被告的交易数量是否足以确立被告的商标权利。从1950年到1971年,20年里,被告仅仅售出了81瓶SNOB牌香水,从真实的消费者那里只产生了不到600美元的总收入,总利润不足100美元。因此,上诉法院就认为,被告并不是一种为了取得商标权的真实使用,而是为了将原告赶出美国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