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字母缩写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判断 1.日常生活中的首字母缩写组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使用名称的英文首字母的缩写组合来指代某事物,如用“IP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指代知识产权,用“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指代世界贸易组织。而在商标中同样存在大量的名称首字母缩写组合标识,如著名的“IBM”商标就是 International BusinessMachine的缩写,“KFC”商标是 Kentucky Fried Chicken的缩写。但对于商标来说,过于简单的字母组合商标,是不具有显著性的,除非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例如通用电气公司在申请“GE”( General electric)商标时就面临“商标显著性”的问题,在提起商标注册时就曾因为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通用电气在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时,提交了大量“GE”商标具有显著性的证据,这才获得注册。 2.首字母缩写组合的特殊性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 首先,任意的首字母缩写组合并不是臆造性商标,虽然首字母组合在很多时候都具有新颖性,如IBM、CITS,但是应当说这些字母的产生并不是主观臆造的,而是来源于企业的商业名称或公司名称,因而与臆造性商标并不相同。 其次,对于首字母缩写组合,重要的不是命名者想要表达什么含义,而在于商标是否能够发挥识别来源的功能,消费者是否在看到该商标时将该商标与某个特定生产者联系起来,哪怕该生产者是匿名的或不为人所知的。某公司曾经欲以“ATON”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该商标的四个字母分别代表不同的含义:“A”代表“ Advance”,即先进、领先;“T”代表“ Trust”即“信赖、可靠”;“O”代表“开发,人性”;“N”代表“ Never Stop”,即“永不满足、追求卓越和精益求精”。但问题是消费者如何能够理解商标的设计含义。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来说,只能从缩略字母商标的字母外形、排列顺序以及读音判断是否具有区别其他商标标识的能力,而不论缩略字母所代表的含义有多大的区别。再次,首字母缩写组合的认知程度与商标显著性。随着英语的普及,在我国很多领域,如金融、保险、旅游、网络交易和娱乐产业都出现了大量的英文缩写字母组合,字母缩写组合的简洁性有利于快速传递信息,但却由于省略了原有含义,使得该领域之外的消费者在碰到该字母组合时无法获知其具体含义尤其对于不懂英文的中老年人,了解该英文组合的含义就非常困难,更不用说将其作为标示来源工具,根据英文字母做出消费选择了。英文字母缩写组合的封闭性和歧视性使得它并不是一个让所有消费者都愿意使用的商标,商标的封闭性与其所提供服务的公共性之间的尴尬局面是那些公共服务类企业所必须面对的。 笔者曾经在2013年10月,通过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对35位20~60岁的消费者进行了调查(详见书后相关调查问卷表和调查报告),发现有89%的消费者(31位消费者)认为IBM是来自美国的个人电脑商标或者曾经在中国销售的电脑中使用该品牌。有100%的消费者(35位消费者)知道CCTV指代的就是中央电视台,51%的消费者(18位消费者)知道CCTV是中央电视台的英文字母的缩写。对于CCB( China Construction bank)只有30%的消费者(11位消费者)感觉听说过,11%的消费者(4位消费者)知道它是建设银行的英文缩写,100%的消费者(35位消费者)更愿意使用“建设银行”或“建行来指代该金融企业。通过上述调查可以看出,在普通消费者头脑中所储存的英文缩写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更愿意使用中文名称或中文简称指代经营者。在消费者不愿意使用英文缩写组合的情况下,该种标识如何能够发挥识别来源的功能呢? 最后,首字母缩写组合的使用存在两个缺陷:第一,该首字母缩写所指代的并不是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是企业的商业名称,如果同意将它注册为商标,会将商标混同为企业名称。第二,大量英文缩写组合的存在,大大增加了发生混淆的概率。很多英文词语的首字母组合是相同的,例如在物流行业一提到“UPS”大家都会认为你在说“ United Parcel Service of america”(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但对于电子行业的人来说“UPS”则是指“ UninterruptiblePower Supply”(不间断电源)。因此,在使用英文首字母组合时,不同领域的消费者会对相同的商标所指代的对象发生混淆和误解。在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字母缩写组合商标“CYTS”一案中,就存在字母缩写组合商标相似性判断的问题。1988年10月,国家旅游局批准中青旅英文名称缩写为“CYTS”。1996年1月,中青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在广告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CYTS”商标,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已经注册的CITS”商标相近似,故依法驳回其申请,中青旅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于2003年2月17日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以相同理由再次驳回中青旅的注册申请。中青旅仍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青旅认为,“CYTS”与“CITS”的含义不同,读音不同,字母Y和1的字形有显著区别,不会造成混淆。同时,中青旅是中国三大骨干旅行社之,“CYTS”标识已成为著名标识,不易造成普通消费者与“CITS”的混淆。被告商评委认为,“CYTS”和“CITS”两个商标整体外观近似,且有三个字母相同,不能使两商标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差异;两商标读音近似,均按字母顺序逐个发音,听觉效果近似;两商标虽然含义不同,但均由字母组成,且无图形组合,一般消费者易于将其视为普通字母的组合。因此,两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法院审理查明,申请商标“CYTS”是中青旅英文名称“ China YouthTravel Service”的缩写,是对中青旅机构名称的合理使用,引证商标“CITS”是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英文名称“ China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的缩写,两商标同是机构名称英文缩写,其中英文字母C、T、S相同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而公众对英文缩写名称一般会考虑名称构成字母所代表的含义,而“Y”和“I”所代表的含义明显不同,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CYTs”与引证商标“CITS”不相近似。故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小编认为,由于很多中国消费者并不习惯于通过英文首字母缩写组合去判断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且在不同领域出现了很多相同或相似的首字母缩写组合,因此,英文首字母缩写组合要具备显著性就远比其他商标要难。商标的显著性就在于该商标能使相关公众借以区分相关商品或服务,如果达不到这一点,就很难说它具备显著性。因此,小编认为,普通英文首字母缩写组合不具有显著性,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该首字母缩写组合通过使用具有了“第二含义”,并被许多不同领域消费者所认可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