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认为,对于 TRIPS协定中序言对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规定,不应该再从传统自然法的理论出发,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自然权利,应当将对私权的理解与公共政策目标结合起来,不能够通过一味强调私权属性抬高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而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视而不见“ TRIPS协议是在世界范围内承认将知识视为私有财产而不是公共财产的投资道德说的第一阶段。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都有义务遵守 TRIPS协议包括的知识产权标准,这将有助于大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实行他们的投资道德说。”当我们抛开非公即私、非此即彼的二分法,重新审视 TRIPS协定序言中的那句话—“ Recognizing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privaterights”—的时候,我们会发现这句话的草拟本身就是有预谋的,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跨国公司的海外利益真是煞费苦心,而若将它拿来用于论证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似乎并不十分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