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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民事诉讼案件管辖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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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同其他民事案件相比较,商标案件管辖级别较高,这是由商标纠纷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商标案件分布相对分散、案情较为复杂,对法律的适用也需要仔细斟酌,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专业知识。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是比较合适的。同时,对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也没有完全排斥,而是作了一定的保留,即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较大城市可以指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商标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包括:①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②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③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④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⑤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⑦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⑧其他商标案件。上述商标民事案件大致可以分为商标侵权案件、商标合同纠纷案件、商标权属案件、商标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案件等。
1)商标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商标案件的规定,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为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享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又将针对侵权商标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解释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法院、大量或经常性储存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法院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法院。因此,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可以确定为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所在地、大量或经常性储存、藏匿侵权商品所在地,以及海关、工商等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述行为所在地的较大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享有管辖权。
2)商标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商标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按照上述管辖原则来确定。对于商标合同中含有侵权行为的商标案件,管辖应当按照当事人选择的诉因来确定。
3)诉前停止侵权与财产保全案件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商标案件的证据保全案件,也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有商标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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