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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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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亚洲最早加入《巴黎公约》的国家。日本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体现在日本《商标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上。日本《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保护有以下方面:(1)防止他人未经真正权利人允许而擅自将权利人的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进行注册[商标法第4节第(1)条第(10(15)、(19)项]。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并防止他人通过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不正当地获得商标专用权,从而可能对真正权利人正常使用该商标构成不合理的障碍,这种未经真正权利人允许而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将被驳回。(2)防御商标注册制度[商标法第64-68节]。如果个防御商标获得了注册,他人在与该防御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使用与之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被视为是对与此防御商标相对应的基础商标的侵权行为。此时权利人可以对其所受到的损害申请停止侵权的禁令和赔偿。防御商标注册制度(商标法第64-68节)适用以下情形:(1)真正权利人已经对其基础商标进行了注册,而且这一商标非常著名(要求有足够的证据进行证明);(2)可以获得防御商标的注册,并且这一商标与其非常著名的基础商标完全相同;(3)真正权利人可以为其非常著名商标指定任何该商标可能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进行防御注册;(4)如果一个与防御商标相同的商标在该防御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进行使用,这种行为将可能被指控为构成对基础商标的侵权,并且可能被要求停止继续使用或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3)即使在他人未经真正权利人允许已经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如果真正权利人在该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经开始使用该驰名商标该驰名商标真正权利人在此前的使用权会受到保护。[商标法第32节]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保护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任何擅自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消费者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混淆,这种行为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真正权利人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要求对此侵权行为的禁令或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节第1条第(1)项(2)使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要求对此侵权行为的禁令或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节第1条第(2)项]。与第1项有关防止混淆的规定相比,第2项并不要求混淆的可能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第2项所涉及的是有关淡化理论的规定。或者说,第款的规定中虽然没有出现“淡化”的字词,但在事实上却规定了反淡化的内容。
2000年12月富山地方法院判决的“ JACCS”商标与域名纠纷一案,体现了日本司法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根据案情,原告所拥有的“ JACCS”商标,是信用卡行业中的一个驰名商标。被告是一家制造销售廉价洗浴设备和移动电话的企业,注册了的域名,其中使用了原告的驰名商标“JACS”。与此同时被告还在自己的网页上突出使用了“ JACCS"的字样。于是,原告依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的第1项和第2项提起了针对被告的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在域名和网页中使用自己的驰名商标。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原告的商标“ JACCS”是信用卡行业中的驰名商标,而被告在域名和网页中使用“ JACCS"”,构成了对于他人驰名商标的使用法院由此而判决,被告在域名和网页中使用原告的驰名商标“ JAcCS”,违反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2项属于淡化原告驰名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对于原告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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