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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历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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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驰名商标是企业品牌战略的重要内容,一旦创建成功,则驰名商标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和重要资源,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以驰名商标为主要内容的品牌战咯的推进也是该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正因为如此,各国都高度重视驰名商标,对其予以有力的保护,这种保护的力度远远超过一般商标。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这种保护呈现出理论更加缜密、力度进一步加大、制度进一步完善的趋向。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历史
1978年9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同年11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管理商标的通知》。1979年11月,中国恢复了中断近14年的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商标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80年11月,为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我国139个工业企业的129个商标颁发了国家著名商标(名牌)证书”。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2000多个商标颁发了“地方著名商标(名牌)证书”。这对当时提高社会商标意识和“创著名商标、保著名商标”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但并没有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1983年国务院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中也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明文规定。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此时,《巴黎公约》成员国已达95个),承担了履行该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之后。除了保护工业产权,国家也开始了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方面的探索性实践,直接以《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保护过一些外国的驰名商标。如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 PIZZAHUT”商标及屋顶图形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的商标不予注册,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随后“ PIZZAHUT”、“LUX及力土”、“MM’S”、MICKEY MOUSE(米老鼠)”、“IBM"、“ Marlboro”、“CoCa-Col”和“SHER-wooD”等国外商标也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加以保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一些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也遇到了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驰名商标问题,“同仁堂”商标就是其中的第一例。1989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同仁堂”商标为驰名商标,以帮助当时的北京药材公司解决该商标在日本被抢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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