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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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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需认定原则
按需认定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问题,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一般的商标救济程序难以满足其维权需要,需要适用驰名商标保护规则扩大保护的情况下,才对涉讼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原则。驰名商标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商标类别,无论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还是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司法解释,都没有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类独立的商标类别。作为商标,驰名商标与其他商标有着一样的特征和属性,它之所以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仅仅是为了加强对某些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的保护。而这些商标之所以要得到特殊保护,原因也不在于它们本身有什么特别之处,而是因为这些高知名度商标的权利人对这些商标及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付出了巨大努力,进行了巨大的投入,累积了显著超越普通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和市场影响力。因而保护驰名商标并不是为了保护商标本身,而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防止他人以不正当的手段利用商标权人的商誉和商标的市场影响力,或者淡化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正因为如此,“按需认定”成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之即在保护权利需要时才进行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不仅如此,驰名商标的认定意味着保护的加强,这同时也意味着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性标识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甚至被判定为侵权。这会涉及驰名商标权人与普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果允许进行宽泛的和不必要的认定,显然将会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驰名商标认定须贯彻按需认定原则,在认定时抱持一种谨慎的态度,而不能进行宽泛的和不必要的认定,以免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如前所述,驰名商标认定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方面是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另一方面是依据商标保护的一般规定,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无法满足该商标保护的需要,有必要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将对该商标的保护范围从制止商品来源混淆扩展至制止商标价值贬损和对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只有在具备这两个条件时才有必要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换而言之,虽然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就是驰名商标,但并非达到了这一标准就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尤其在司法认定中,依据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原告就商标保护提起诉讼即无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如果在提起的诉讼中,依据一般的商标保护方式已足以制止侵权,足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也没有必要考虑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因此,某一具体商标驰名与否的审查认定,是以对商标进行特殊保护的需要为前提的,这就是“按需认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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